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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九十八章星河所追偿案一审与彤彤的死…


  二00八年七月十日下午三时,临海县法院在该院第十三法庭开庭审理滨江星河律师事务所诉何志追偿权纠纷一案。

  “被告何志在办理齐大红遗嘱见证过程中,未尽到律师的谨慎审查义务,违反法律操作规范,致使所见证的遗嘱无效。导致委托人孙海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三百万元。孙海起诉我所后,经一,二审法院审理并判决,我所已经赔偿孙海的全部经济损失。现依据我所章程和相关法律规定向被告追偿。请法院依法裁判。”丁山作为原告的法定代表人,他郑重宣读了起诉状。

  宣读完毕,丁山用眼角瞟了一眼何志。

  “原告的起诉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被告作为原告星河律所的合伙人之一,是履行原告工作的职务行为。并非为个人之私利!原告让被告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何志简要陈述了自己的答辩观点。

  “请原告星河律所代理人丁山律师举证?”独任审判员郭亚萍发出了庭审指令。

  “原告向法庭举证孙海起诉我们星河律所的一二审判决书及该案的执行结案证明。”丁山边说边将一沓证据材料递交给了郭亚萍。

  “请被告质证?”郭亚萍道。

  “对原告所举的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不能证明对方的观点,不能证明我应当赔偿这笔费用。”何志一字一句地回应道。

  ……

  艾宁市检察院公诉处办公室。

  “这是两份物证检测报告,韩处长,请您过目。”兰剑把两份物证检测报告递给了老检察官韩山。

  “都是老兄弟了,哪来的那么客气,你请坐,兰大队长。案件退回补充侦查时间不长,你们就完成了补充侦查任务,速度还挺快的嘛。”韩山接过两份检测报告,拍了拍兰剑的肩膀。然后指了指自己对面的沙发。

  “客气了,韩处。你的指示我们肯定要高质高效的完成。”兰剑仍是略显紧张地站在韩山的办公桌前。

  接过检测报告,韩山迫不及待地翻了起来:

  一份是微量物质鉴定报告。这份报告对现场取得的木棍细端采样,发现衣物的化学纤维组织,经与死者张彤彤所穿的上衣比对,纤维组织完全一致。说明这根木棍细端曾经接触过死者的上身。而且发生过猛烈的碰撞,否则死者身上的化纤组织不可能粘附到木棍上。

  另一份检测报告载明,在木棍的粗端提取七八岁孩子的指纹三枚。经与死者张彤彤的十指指纹比对。无一例相符。说明在彤彤出事时,曾经有个孩子持此木棍过。结合上一份检测报告,甚至可以推断出这个拿木棍的孩子曾经击打过张彤彤。

  “兰大队,坐嘛!坐嘛!”韩山向兰剑压了一下手:“你想一下法医对死者张彤彤腹部伤痕鉴定的结论是什么?”韩山看完两份报告抬起头来,望了一眼刚坐到对面沙发上的兰剑,带着启发的口气询问道。

  “死者张彤彤的腹部有明显φ2cm圆形淤青。当时我们猜测是被告人钮玉吉前脚掌猛踹形成,现在看起来有可能是这个木棍的细端击打造成的。”兰剑叹了口气,用非常后悔的语气答道。

  “这件事不能怪你。你回去查一查,你们负责现场勘查的同志是谁?这位同志是干什么吃的?查出来以后,要狠狠追究他的责任。这么重要的物证,当时怎么没去收集呢?难道还不如一个老师,一个律师的刑事侦查水平吗?你说这要是传出去,你们丢人不丢人呐?”韩山脸上明显露出了十分恼怒的神情。

  “是的,我也是非常生气!但我后来问过了现场的勘察人员,他们说当时在尸体附近根本没有发现这根木棍!”兰剑从沙发上站起身来,到饮水机上接了杯水,一仰脖喝了下去。

  “胡说八道!这纯属推脱之词。那姓孙的园长是怎么找到的?”韩山抽出一支烟递给兰剑,脸上的神情却是显得很不屑。

  “这我也问过孙园长,她是在尸体东侧那条小沟里找到的。再说了,现在追究警察的责任也没有任何意义了,关键是下一步我们怎么办呢?韩处长。”兰剑接过烟,叼在了嘴上,并且点着了火。

  “兄弟呀,你可是破案的专家,这还要我班门弄斧吗?调齐周围所有摄像头,对事发时所有可疑小孩进行指纹比对。这样做工作也许艰苦了一些,但最后肯定能查出来。”韩山为自己也点上了一支纸烟,猛吸了一口,然后信心十足的说。

  “那你们这边怎么办呢?”兰剑不无担忧地问。

  “我这就和法院打电话,撤诉吧。目前现有证据基本上可以排除钮玉吉作案的可能。鲁庭长也是一个比较好说话的同志。”韩山道。

  “鲁庭长要是不同意撤诉怎么办?”兰剑还是很担忧的问。

  “那就没办法了,就让法院判呗。”韩山无可奈何的说。

  他一转身,见兰剑的纸杯已经空了,又为兰剑倒了杯水。

  “哎呦,太客气了,哪能叫领导倒水呢!韩处长,我的意思是要不要等一等,查出真正的凶手之后再做打算?”兰剑接过水杯,试探着问。

  “那就更晚了,判决的可能性更大。这个案子一旦判决,后果是很明显的。宣告被告人钮玉吉无罪,倒查起责任来就更麻烦了。鲁玉春这个同志虽然好说话,但他办事态度还是非常坚决的。”韩山摆了摆手,示意兰剑不必再说下去。

  ……

  临海县法院。

  “本院认为,何志在操作齐大红遗嘱见证业务中有明显过错。而且因为其过错,给滨江星河律师事务所造成重大损失。故判决如下:

  被告何志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滨江星河律师事务所各项损失人民币三百万元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云滨市中级人民法院。闭庭!”郭亚萍敲响了法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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